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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讲解第四条

www.wahaok.com 2025-08-24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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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条例讲解:规定

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企业的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推行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辆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状况推行监督检查。对未参加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不能予以登记,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能予以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在调查处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时,应当依法检查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

本条是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管理的规定。

本条有三层含义:一是保监会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监督管理部门;二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业主管部门是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监督检查部门;三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标志进行平时检查。

本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推行监督管理。这一规定意味着《条例》授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保险法》、《条例》与其他有关的保险业法规、规章,对保险公司经营强制保险业务进行监管。保监会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依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根据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规定,国内对机动车辆实行登记规范,机动车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同时,该法规定规定,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主管部门行使该法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规定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从而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机主管部门确定为法定的机动车辆管理部门。

因此,本条第2款规定由机动车辆管理部门承担监督检查机动车辆参加大制保险状况这一职责,既合法又合理;同时,为确保强制保险在机动车辆管理的最重要环节即得以推行,规定需要机动车辆管理部门不能对未投保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辆办理登记。基于同样的考虑,30日公安部公布的《机动车辆登记规定》在规定中规定,汽车管理所办理机动车辆注册登记,应当登记机动车辆办理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日期和保险企业的名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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